(2017)皖188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永林、宛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林,宛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林,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宛文胜,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李永林与宛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