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2执14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盛文平、林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文平,林泉海,梅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4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盛文平,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林泉海,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梅月桂,女,汉族,1962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文平与被执行人林泉海、梅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泉海、梅月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泉海、梅月桂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