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建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军,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于2016年1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卢卫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徐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张建军租用豫A×××××现代轿车,伪造车主“王付民”的手续,通过张某1介绍,以50000元价格将轿车抵押给受害人赵某,案发后,未归还抵押借款。2、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张建军租用豫A×××××广本轿车,伪造车主“张亚飞”的手续,通过马某介绍,以80000元价格将轿车抵押给受害人冯某,案发后,未归还抵押借款。3、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张建军租用豫A×××××奔腾轿车,伪造车主“刘国宏”的手续,通过李自强介绍,以57000万元价格将轿车抵押给受害人张某3,案发后,未归还抵押借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冯某、张某3陈述、证人张某1、王某、苏某、张某2、马某、刘某、李某、于某的证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车辆抵押手续、租赁合同、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张建军户籍证明在案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赵灿人民币50000元、冯武元人民币80000元、张学宾人民币5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政凯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双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