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59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43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