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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6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保年与周凤伟、孙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年,周凤伟,孙全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62号之二原告:郑保年,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周凤伟,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全浩,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郑保年与周凤伟、孙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郑保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保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40元由原告郑保年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瑞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