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6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保年与周凤伟、孙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年,周凤伟,孙全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62号之二原告:郑保年,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周凤伟,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全浩,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郑保年与周凤伟、孙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郑保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保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40元由原告郑保年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瑞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