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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33宋仁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仁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仁和,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200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仁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伟、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仁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仁和于2017年4月5日凌晨,在本市钟楼区长江中路237号郭氏烟酒店,采用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戴某的人民币3000余元及中华(软)香烟6条、中华(硬)香烟7条、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47元。案发后,被告人宋仁和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仁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霍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烟酒店送货单,视频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仁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仁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仁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仁和犯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仁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仁和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四十七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蕙书 记 员 叶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