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凤莲与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莲,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马凤莲,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宁夏平罗县灵沙乡田家村。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立伟。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马凤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左劳人仲字(2015)28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