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罗忠泽,罗超荣,胡亚君,胡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6266-9代表人:童树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川,系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2104-4法定代表人:罗忠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忠泽,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超荣,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亚君,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雪松,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浒山雪松加弹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012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罗忠泽、罗超荣、胡亚君、胡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胡雪松名下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存在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故本院暂不予以处置,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180元,执行费32484.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