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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韩雪力、闫海东、韩志宇、李洪威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韩雪力,闫海东,韩志宇,李洪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479号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洪山,经理。被告:韩雪力,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被告:闫海东,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被告:韩志宇,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被告:李洪威,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雪力、闫海东、韩志宇、李洪威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雪力、闫海东、韩志宇、李洪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雪力、闫海东、韩志宇、李洪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0元由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