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浩军与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浩军,郭金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94号原告:丁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金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湖,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浩军与被告郭金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浩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丁浩军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