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浩军与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浩军,郭金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94号原告:丁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金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湖,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浩军与被告郭金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浩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丁浩军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