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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肖凤文与王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风文,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31号申请人:肖风文,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王强,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担保人:肖凤林,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肖凤文被申请人王强非诉保全审查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车牌号码×××)予以扣押,并由担保人肖凤林提供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20000.00元(账号×××)为本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强驾驶普通低速货车(车牌号码×××)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