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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传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11刑初51号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传庆,男,汉族,1996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人徐传庆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传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传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昌宝、代理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传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底至11月底,被告人徐传庆先后十五次在安庆市大观区、开发区、迎江区等地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891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传庆的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徐传庆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窜至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大宅门酒店,翻窗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50元。2、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柴火鸡饭店,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3、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源味念念餐厅,拽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该餐厅,盗走现金人民币3800元及一条硬中华香烟、八包软中华香烟、一条黄山牌五星皖香烟。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20元。4、2016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华中西路艾比克汉堡奶茶店,钻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5、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闻香阁饭店,翻窗进入店内准备实施盗窃,因未发现贵重物品遂离开现场。6、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吉祥街一城一味饭店,撬开防盗窗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两包黄山牌五星皖香烟、三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25元。7、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双井街丝艺理发店,撬开玻璃门锁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8、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渡江路小渔港饭店,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包黄山牌五星皖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0元。9、2016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爷爷家的粥铺饭店,钻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10、2016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源味念念餐厅,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准备实施盗窃,因未发现贵重物品遂离开现场。11、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黄焖鸡米饭饭店,撬开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元。12、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双岗路宜谷香快餐店,翻窗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13、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少年宫东路六合居饭店,拽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三包硬中华香烟。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5元。14、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开发区梁记粥铺,钻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一顶帽子。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徐传庆处查扣现金人民币2584元及一顶鸭舌帽并依法发还被害人。15、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徐传庆来到安庆市开发区睿儿早教中心,翻窗进入室内盗走一部黑色Coolpad手机和一根白色数据线。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元。案发后,该手机及数据线被侦查机关查扣并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归案经过、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传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8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传庆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传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所盗部分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徐传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传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徐传庆违法所得九千二百三十六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姚 婷人民陪审员 方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