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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下同)300000元及利息76415元(自2015年9月1日暂计至2017年2月9日止)、加倍迟延履行利息4987.5元(自2017年2月10日暂计至2017年5月16日)、公告费45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5719.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93671.23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