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文强与周法运、周春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强,周法运,周春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a(2017)苏0324民初2086号原告:朱文强,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宇生,睢宁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法运,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周春洋,住上海市宝山区。余项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文学北路21号。主要负责人:宋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文强与被告周法运、周春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