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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王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王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责人,阳和平,行长地址,资阳市雁江镇大东街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员工被告:王彬,男,1973年7月29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王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干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