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蒙蒙、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蒙蒙,王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456号申请人王蒙蒙,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王蒙蒙与被执行人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蒙蒙与被执行人王永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执45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