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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勇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勇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64号罪犯邱勇,男,1982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小学文化。现在津西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6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勇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1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4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津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津西监狱认为,罪犯邱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邱勇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11万元。以上事实有津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及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