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钱赛良与马汉、陈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赛良,马汉,陈莲,沈剑,施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钱赛良,男,汉族,1962年7月5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马汉,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莲,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沈剑,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施菊香,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钱赛良与马汉、陈莲、沈剑、施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苏098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汉名下的位于大丰富民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16-2幢112、113室;16-3幢101到120、122室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的房产有抵押,且抵押权人暂未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烨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