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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俊亮、徐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亮,徐雷,曹惊涛,王玲,曹绪胜,苏爱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亮,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雷,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惊涛,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绪胜,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爱云,女,194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上诉人杨俊亮、徐雷因与被上诉人曹惊涛、王玲、曹绪胜、苏爱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俊亮、徐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俊亮、徐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俊亮、徐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杨俊亮、徐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