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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马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马义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4602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661号。法定代表人:毛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仙,公司员工。被告:马义军,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马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