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环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凤凰星苑620。法定代表人傅子川。本院在执行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