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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俊杰与赵松虎、李桂贤、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杰,赵松虎,李桂贤,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36号申请人白俊杰。被执行人赵松虎。被执行人李桂贤。被执行人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白俊杰与赵松虎、李桂贤、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俊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23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