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树霞与高万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霞,高万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8号申请执行人:郭树霞,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高万前,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郭树霞与高万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树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万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树霞车辆维修及治疗费用共计337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万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22元、执行费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高万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树霞20550元。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高万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树霞132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322元、执行费407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郭树霞领取了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