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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349号原告: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标的额12000元,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11800元),向原告退还1175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纹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