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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22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念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221号之七被执行人张念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念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念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念军在中国银行56386987462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