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22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念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221号之七被执行人张念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念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念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念军在中国银行56386987462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