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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李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李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李洋,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枝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李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2017)鄂058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李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李洋以原判未考虑其如数赔偿,认罪态度好,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李洋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董李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李洋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李洋撤回上诉。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如玉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