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易军与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军,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01号原告:易军,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30937488-7。法定代表人:刘发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发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易军与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易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易军负担。审判长 梁小隆审判员 宋 兵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