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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起强与刘文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强,刘文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2388号原告:张起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系张起强之子。被告:刘文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上列原、被告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起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了属联通公司所有(××献县××)的信号塔建设工程,之后经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以7.8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之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了原告3.8万元工程款,剩余4万元工程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刘文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有被告签字的一张欠条及信号塔施工图纸,本院认定如下:1、该欠条内容清楚、明确,并有刘文建的签字及捺印确认,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2、施工图纸可以证实原告所转包的被告的工程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文建承揽了地处献县西城乡蔡西村的联通公司信号塔工程,之后被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张起强。现原告已将该信号塔工程建设完毕,但被告尚欠原告4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刘文建将其所承揽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张起强,虽然该转包行为是否合法尚未确认,但原告已将所转包的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原告4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起强工程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