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占芳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芳,侯峰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3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侯占勇,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高峰头三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505056110. 被申请人:侯占芳,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郯东路161号西单元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403145840. 被申请人:侯峰吉,男,约55岁,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高峰头三村. 申请人侯占勇起诉被申请人侯占芳、侯峰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322民初33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侯占芳名下的银行账户。闫海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占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葛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