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龙华机械厂与重庆秦川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龙华机械厂,重庆秦川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672号原告:九龙坡区龙华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者:杜海端,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代理人:陆金勇。被告:重庆秦川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经营者:邓联琼,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九龙坡区龙华机械厂与被告重庆秦川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坡区龙华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龙华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