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于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亚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66号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号68263283-X。法定代表人:谭景生,经理。被告:于亚玲,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家合园小区。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谭景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