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付军与刘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军,刘永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财保11号申请人:付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刘永军,男,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申请人付军与被申请人刘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付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永军在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补偿款5万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永军在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补偿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