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浈江区方圆建材经营部与肖志伟、肖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浈江区方圆建材经营部,肖志伟,肖堂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201号原告:浈江区方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府管村委横塘村15号。经营者:刘锦强,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彬,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萍,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志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被告:肖堂胜,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原告浈江区方圆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方圆经营部)与被告肖志伟、肖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经营部的经营者刘锦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志伟、肖堂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圆经营部诉称:二被告因承建广东省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碧桂园凤凰山124区,148区)向原告购买砂石建筑材料,2015年10月23日双方协商,被告承诺砂石款以月结30天方式结算,次月30日前付清上月砂石款。原告开始向二被告供货,但是被告却一直未按约定付款,经过原告多次催款后2016年2月4日才支付原告砂石款4万元。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累计共欠货款338265元(已扣除4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138265元货款,余款于2017年1月28日前付清。现还款日期已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多次追款无果,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二被告偿还原告砂石款338265元;2、二被告以本金33826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履行利息给原告(从2016年8月17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方圆经营部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砂石材料对账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砂石材料的事实;4、对账函,证明被告累计欠原告砂石款338265元。被告肖志伟、肖堂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原告方圆经营部向被告肖志伟、肖堂胜供应沙石,共计货款378265元。2016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万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8265元。2016年8月17日,被告肖志伟向原告出具对账函,载有:买方广东腾越工程有限公司(韶关碧桂园凤凰山124区、148区)。经核对截止到2016年8月17日买方累计欠刘锦强砂石款338265元。砂石款在10月30日前付138265元,2017年1月28日前付清。被告肖堂胜也在对账函上签名进行了确认。但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圆经营部提供了对账清单、对账函等证据证明被告肖志伟、肖堂胜欠其货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虽然对账函载有“买方广东腾越工程有限公司”,但原告向被告肖志伟、肖堂胜交付货物,买受人系被告肖志伟、肖堂胜,被告肖志伟、肖堂胜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38265元。被告肖志伟、肖堂胜未及时支付货款,造成了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请求其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志伟、肖堂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志伟、肖堂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浈江区方圆建材经营部货款3382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4元,案件申请费2211元,合计8585元,由被告肖志伟、肖堂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陈礼波审判员 朱楚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思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