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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怀斌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怀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65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怀斌,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泗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怀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4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怀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怀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四十九万九千四百零七元,返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徐怀斌不服,以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因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4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从 前审判员 卜庆永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延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