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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禹建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建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禹建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建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建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禹建磊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凌派牌豫Q×××××小型轿车,从泌阳县城花坛路北段青岛扎啤城喝酒后到师范路北段君廷KTV去唱歌,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城文化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084号鉴定:禹建磊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8.0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禹建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禹建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禹建磊供述、证人郭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某1、抽血照片、查某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084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被告人禹建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禹建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禹建磊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禹建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