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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财保5号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某某银行,账号的账户人民币100万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在某某银行,账号的账户人民币1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以其名下为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为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籍;二、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某某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人民币10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某某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人民币100万元;四、以上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