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青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青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青山,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4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青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邵青山无证驾驶冀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北京集美家居唐山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冀B×××××号二轮摩托车乘员宋占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邵青山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医学鉴定,宋占海左腿严重损伤致左小腿中段截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宋占海陈述,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病历,伤情证明,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青山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邵青山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青山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青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梁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