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胜、孙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104号申请保全人王鹏,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王胜,男,住吉林市昌邑分局。被保全人孙小海,男,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王胜、孙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全人王鹏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孙小海名下的福田牌车辆一台,车牌号码吉BBG5**号,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