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冉冉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驻所地宁阳县城西街219号。法定代表人吕洪胜,局长。被执行人王冉冉,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冉冉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敬平审 判 员 袁永玉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