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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冉冉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驻所地宁阳县城西街219号。法定代表人吕洪胜,局长。被执行人王冉冉,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冉冉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敬平审 判 员  袁永玉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