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莫传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传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48号被执行人莫传坚,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莫传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刑初字第116号、(2016)桂04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莫传坚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710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71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莫传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48号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