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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瑞良诉被申请人张军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瑞良,张军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82号申请人:于瑞良,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张军领,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鱼山镇。申请人于瑞良诉被申请人张军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4月21日19时许,张军领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国税小区内由西向东驶出到门口处左转弯时与沿青年街由北向南行驶于瑞良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于瑞良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军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瑞良无责任。申请人于瑞良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军领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军领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于瑞良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茂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