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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与冯冠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冯冠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46号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东大街。法定代理人:李继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冠智,男,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与被告冯冠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以与被告冯冠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