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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建与天津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天津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35号原告:赵建,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系原告妹妹),住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新闻里6-109号.被告:天津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原告赵建与被告天津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