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韦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195号本院在执行孟庆霞与韦阳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特2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韦阳应给付申请人孟庆霞24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韦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