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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兴昌、章明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兴昌,章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963号申请执行人戚兴昌,男,汉族,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章明杨,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98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明杨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