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建新、韩文义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建新,韩文义,韩牛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建新,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牛牛,男,194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文义,男,193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再审申请人韩建新因与被申请人韩牛牛及二审上诉人韩文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终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建新申请再审称,(一)诉争水井应当归韩建新所有,原审判决韩建新给付韩牛牛200元,显失公平。(二)韩建新占用自己的耕地重修了一条道路以供出行方便,韩牛牛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通行的问题,原审判决准许韩牛牛在该道路上通行错误。(三)因韩牛牛破坏道路的行为致使韩建新多次摔伤,韩牛牛应当赔偿韩建新的经济损失。(四)韩牛牛在韩建新的耕地上盖房、植树,侵犯了韩建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韩建新在2013年对案涉水井重新修建后由双方共同使用,但是基于该井在2010年最初修建时双方各出资200元雇佣钩机的事实,原审法院将案涉水井判归韩建新使用后判决韩建新给付韩牛牛200元并无不当。本案诉争道路为双方共同居住山沟沟底沿沟方向的主道,该道路韩建新也用于自己的通行,原审判决依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准许韩牛牛在该道路上通行亦无不当。关于韩建新主张因韩牛牛破坏道路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以及韩牛牛盖房、植树侵犯其土地使用权问题,因韩建新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主张,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韩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建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