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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廷俊与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俊,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810号原告:赵廷俊,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唐军,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赵廷俊与被告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赵廷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廷俊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