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廷俊与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俊,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810号原告:赵廷俊,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唐军,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赵廷俊与被告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赵廷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廷俊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