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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6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67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宏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