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景山、赵满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山,赵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20号被执行人:赵景山,又名赵虎,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冀中监狱。被执行人:赵满红,又名赵同意,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冀中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景山、赵满红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景山、被执行人赵满红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赵景山、赵满红羁押于河北冀中监狱,无法履行生效的法律的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