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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景山、赵满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山,赵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20号被执行人:赵景山,又名赵虎,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冀中监狱。被执行人:赵满红,又名赵同意,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冀中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景山、赵满红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景山、被执行人赵满红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赵景山、赵满红羁押于河北冀中监狱,无法履行生效的法律的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