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钦慧与北京优特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钦慧,北京优特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54号原告:熊钦慧,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北京优特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2号楼13层1313室。法定代表人:顾耀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钦慧诉被告北京优特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钦慧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